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
請參照下列網站連結
https://consumer.fda.gov.tw/Law/FoodAdditivesList.aspx?nodeID=521
 
 
 
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衛署食字第0970405591號令發布
中華民國98年01月22日衛署食字第0980400197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98年07月30日衛署食字第0980460953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99年04月28日署授食字第0991300946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99年05月11日署授食字第0991301074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99年07月21日署授食字第0991301689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99年09月02日署授食字第0991302685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署授食字第0991303749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署授食字第0991304034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333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100年05月30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575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100年07月05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966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101年01月1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4164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101年05月24日署授食字第1011301457 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101年08月09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487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101年09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995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署授食字第1011303199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102年01月22日署授食字第1011304051號令修正
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、使用範圍及限量,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,非表列之食品品項,不得使用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各該食品添加物。
第 三 條 食品添加物之規格,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。
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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